重大事项报备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,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,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,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,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,结合实际制定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:
(一)基金会章程的修订;
(二)基金会法定代表人、秘书长变动,理事会成员、监事发生变化;
(三)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;
(四)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;
(五)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;
(六)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;
(七)重大的投资、建设、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;
(八)重大涉外活动,包括:
1.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、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;
2.与境外机构、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;
3.接受境外机构、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;
4.邀请境外机构、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;
5.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、考察等。
(九)发生安全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;
(十)产生矛盾、纠纷,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;
(十一)违反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;
(十二)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、义卖、义演、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;
(十三)与关联方产生交易;
(十四)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;
(十五)涉及重大政治、经济、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、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;
(十六)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;